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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6 月 15 日以「老洪記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火鍋店、涮涮鍋店、居酒屋、咖啡屋、茶藝館」之類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商標。該商標圖樣為略經設計之紅色粗體中文「老洪記」,並搭配右方略小紅色圓圈內有印章字體中文「川味鍋物」所組成。乙知悉後忿忿不平,主張乙自 102 年 1 月起經營「洪記麻辣鴛鴦火鍋店」,儘管未註冊商標,但屢獲報章雜誌報導推薦,頗有知名度。甲曾協助乙處理洪記麻辣鴛鴦火鍋店利潤分配事宜,並協助店內公關宣傳工作,對店內業務相當熟悉。詎料因細故翻臉後,甲竟然自行開設火鍋店,並搶註商標。試問,根據我國商標法,乙得為何主張?(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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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典型之「商標搶註」與「未註冊商標保護」綜合題型。作答時應優先思考商標法中針對「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搶註」之評定事由(第30條第1項第12款),其次檢驗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之保護(第11款)。同時,應從防禦面補充乙得主張之「善意先使用」抗辯(第36條),展現實務上攻防雙向之完整論述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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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未經乙同意,挾前業務往來知悉乙先使用之未註冊商標而逕行搶註,乙得依商標法為如何之權利主張與侵權防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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