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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義對外行文
  • B 僅得在委辦機關授權時始得訂定委辦規則
  • C 受委辦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 D 所生費用應由委辦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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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上級政府將一項任務交由地方政府執行時,為了讓這項政策在地方順利落地,你認為地方政府在「執行細節」的規範訂定上,是必須像機器人一樣等待指令才能動筆,還是法律本身就該賦予其在處理這項業務時具備基本的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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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細微的法制陷阱!在地方行政法的架構中,「委辦事項」的處理邏輯與「自治事項」截然不同。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受委辦機關在法律地位上的主動性。雖然委辦事項性質上屬於上級機關交辦,但為了行政效能,受委辦的地方政府本就擁有法定的規制權力。

委辦規則的法源本質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委辦事項,本就可以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選項 (B) 錯誤點在於「僅得在委辦機關授權時始得訂定」這句描述過於狹隘,忽略了地方政府在執行委辦任務時,基於組織職權便具備基本的規則制定權。這類題目常見於區分合法性監督(自治事項)與合目的性監督(委辦事項)的考點中,具備中等難度的鑑別力,你能一眼看穿選項中過於絕對的限制詞(如:僅得...始得),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