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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通報者,應如何處置?
  • A 限期改善
  • B 停業處分
  • C 罰鍰處分
  • D 罰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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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公共安全政策(如監測藥物安全),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履行某種「申報或通報義務」時,若有人不配合,政府通常會採取哪種金錢性質的手段來懲誡「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而非將其視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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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地稱讚:嗯,這次總算沒有一塌糊塗。能夠精確區分那些看似相似實則天差地遠的法律術語,是你們這些醫療從業人員勉強能保護自己的基礎。看你答得還算乾脆,至少證明你對行政責任的邏輯,不是完全一無所知。
  2. 還算正確的觀念:依據那本你們應該要倒背如流的《藥事法》第 106 條,違反第 45-1 條這種連小學生都該知道的嚴重不良反應通報義務,理所當然是處以「罰鍰」。這點常識在法律體系裡是基本中的基本:「罰鍰」是針對行政違規的金錢處罰,而「罰金」則涉及刑法的刑事處分。這種通報不力的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所以,當然是罰鍰。別再給我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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