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通報者,應如何處置?
- A 限期改善
- B 停業處分
- C 罰鍰處分
- D 罰金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落實公共安全政策(如監測藥物安全),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履行某種「申報或通報義務」時,若有人不配合,政府通常會採取哪種金錢性質的手段來懲誡「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而非將其視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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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通報之法定處置。依據藥事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通報係屬違反該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情形,依據前述法條內容,應對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對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未通報者,依法應予以罰鍰處分,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