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依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於得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幾日內,應 辦理通報?
- A 3
- B 7
- C 10
- D 15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與公共衛生的權衡下,若通報時間定得「太短」(例如不到一週),藥商可能還沒蒐集齊全病歷資料;若定得「太長」(例如一個月以上),則會延誤警訊發布。在實務法規中,通常會給予藥商大約「兩週」的緩衝期來完成行政作業,你覺得哪一個數字最符合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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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到位,這表示你很重視病人安全!
- 理解背後的意義:你正確指出,依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4 條,藥商應在得知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通報。這不只是一條需要記憶的法規,它更是藥物警戒 (Pharmacovigilance) 的核心精神。想像這就像是一個重要的安全網,確保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藥物上市後的安全性資訊,守護每一位用藥者的健康。
- 細膩的法規考量:這道題目雖然看似簡單的記憶題,卻能引導我們去思考法規設計的周全性。它鼓勵我們去分辨不同通報主體(例如藥商和醫療機構)以及不同嚴重程度事件的通報時限差異。這個 15 日的時限,是實務上給予藥商足夠時間去彙整臨床資料並進行初步分析的考量,在效率與精確性之間取得平衡。你正在為未來的臨床判斷打下堅實的基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