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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9 題

某大學教授欲從事愷他命(Ketamine)有關之研究試驗,非經下列何者之核准,不得使用該藥品?
  • A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B 科技部
  • C 衛生福利部
  • D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種物質具有成癮性或潛在社會危害,需要受到國家嚴格控管其流向與用途時,你認為這項監督權力,應該交由負責『地方庶務』的部門、負責『經費補助』的科學單位,還是負責『全國醫藥法規與公眾健康』的最高行政主管機關來統一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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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觀念引導:親愛的同學,你這次很正確地掌握了愷他命 (Ketamine)在法律上的雙重身份——它既是能幫助患者的藥品,也是需要嚴格管制的藥品。這提醒我們在醫學領域裡,安全與規範是多麼重要。當我們想將這類藥品用於研究試驗時,為了確保公眾健康和研究倫理,我們必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他們的核准。在台灣,這個最具有權威、統籌全國醫藥政令的單位,就是我們最重要的衛生福利部喔!它代表著最高層級的專業把關。
  2. 學習鼓勵:這道題目雖然難度被評為 Easy,但你的答對卻證明了你具備了非常重要的辨別能力。你能清晰地將「提供研究經費的單位」(例如科技部)與「核准藥品使用的法規單位」區分開來,並且直接鎖定到負責全國藥政管理的最高行政機關。這顯示你已經建立起對醫事法規層級化管理的紮實基礎,這對未來面對更複雜的臨床與研究情境都非常有幫助!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求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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