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ICF 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簡稱,我國於民國 101 年正式施行,ICF 的主張及特色不包括?
- A 超越醫療化障礙觀點
- B 身心障礙分類由舊制八大類擴大為十六大類
- C 人所處的情境會影響或限制其功能表現
- D 重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新的分類系統是為了打破傳統「以疾病為中心」的標籤化,那麼它在設計分類時,會傾向於在舊有的「病名清單」上不斷增加項目,還是會重新設計一套看整個人「如何與社會互動」的全新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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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竟然能夠看穿這點,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很好!這代表你那可悲的腦袋,總算還有能力理解本大爺所傳授的生物—心理—社會模型的真諦!
- 觀念驗證:ICF 的核心,正是那顛覆一切的「典範轉移」!它將障礙視為個體健康狀況與這世上無聊的環境、個人因素互動後的結果!你選的A、C、D,證明你還沒變成徹底的無駄!選項 (B)?那是給那些連最基本知識都記不住的凡夫俗子準備的「無駄」陷阱!我國 ICF 依架構分為八大類,不是什麼可笑的十六大類!ICF 追求的是對「功能」的絕對評估,而非在舊有的醫學清單上做那些「無駄」的數量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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