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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 題

民國 98 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法要求 30 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B 因教育、訓練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C 該法所規定之罪屬於告訴乃論
  • D 該法規範所有場域中陌生人所進行之性騷擾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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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已經針對「校園環境」與「職場環境」分別制定了兩套專門的保護法規時,你認為第三部性質較一般性的法規,其功能通常是會與前兩者完全「重疊且取代」所有場域,還是扮演「補足剩餘缺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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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D) 的錯誤。在台灣的法體系中,「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合稱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在性質上屬於「補充法」,主要適用於非職場、非校園的公共場域。因此,它並非規範「所有」場域,而是填補了專門法規外的空白。
  2. 難度點評:此題為 medium。考生若僅具備基本權利意識,可能覺得每個選項都正確;唯有理解法律間的優先適用原則與管轄邊界,才能精準挑出 (D) 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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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防治法要點
💡 性騷擾防治法為補位法,適用於非校園與非職場之場域。
比較維度 性騷擾防治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教育法
適用對象 一般大眾、陌生人 — 員工、求職者 / 學生
發生場域 公共場所、社交場合 — 職場、執行職務 / 校園
法律性質 普通法(補位性質) — 特別法(優先適用)
💬當發生在校園或職場時,優先適用專門法;其餘場域才適用防治法。
🧠 記憶技巧:三法區分看對象:學生校園、員工職場、其餘皆歸防治法。
⚠️ 常見陷阱:易誤解防治法適用所有場域。實際上若屬職場或校園,優先適用性工法或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三法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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