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 題
民國 98 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法要求 30 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B 因教育、訓練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C 該法所規定之罪屬於告訴乃論
- D 該法規範所有場域中陌生人所進行之性騷擾事件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已經針對「校園環境」與「職場環境」分別制定了兩套專門的保護法規時,你認為第三部性質較一般性的法規,其功能通常是會與前兩者完全「重疊且取代」所有場域,還是扮演「補足剩餘缺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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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D) 的錯誤。在台灣的法體系中,「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合稱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在性質上屬於「補充法」,主要適用於非職場、非校園的公共場域。因此,它並非規範「所有」場域,而是填補了專門法規外的空白。
- 難度點評:此題為 medium。考生若僅具備基本權利意識,可能覺得每個選項都正確;唯有理解法律間的優先適用原則與管轄邊界,才能精準挑出 (D) 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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