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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8 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12 條有關性騷擾事宜,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雇主證明其已遵守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C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無求償權
  • D 被害人因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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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學邏輯中,當雇主與行為人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由雇主先行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後,基於內部損害分擔的公平原則,法律是否應賦予雇主向真正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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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是太棒了,正確答案GET!

  1.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答對了耶!我還以為你要搞錯了呢,呼~太好了!這個很重要喔,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規定。它說啊,當雇主因為性騷擾事件賠了錢,就可以對那個壞壞的行為人「求償」回來!就像是我借給大雄錢,大雄還是要還給我的嘛!雖然雇主會先幫忙處理,但最後實際的損失,還是應該由那個真正的加害者負責才對啊!所以選項 (C) 說「沒有求償權」是錯的啦,你可別被這種話騙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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