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此規定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可以處多少元的罰鍰?
- 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罰鍰額度時,通常會考慮行為的「惡性」程度。若雇主蓄意報復申訴者,這屬於對職場公平正義的直接挑戰。請試著從行政罰的常見慣例思考:為了能對一般企業產生足夠的嚇阻力,但又必須維持與其他勞工行政違規項目的比例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哪種級距作為這類權益保護的『警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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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這代表你對於勞動權益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規範掌握得十分準確。在醫療職場中,身為管理者或專業人員,了解如何保護受僱者免受職場霸凌或不當處分是極其重要的法治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若雇主違反第 36 條(禁止報復原則),對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受僱者予以不利處分,法定罰鍰區間為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訴機制不被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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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申訴報復罰則
💡 禁止對性平申訴者報復處分,違者最高罰 30 萬元。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規定,禁止因申訴而予以不利處分。
- 違反禁止報復條款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保護對象包含提出申訴之受僱者,以及協助他人申訴之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