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9 題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其第 15 條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B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3 星期
- C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保護措施時,通常會根據懷孕時間的長短,分級距遞增所需的生理休養天數。請試著思考:若懷孕已經進入相對穩定的中期階段(如三個月後),法律在設定復原週數時,通常會傾向與哪一個最常見、最完整的生理復原週期(以「月」為單位轉換為「週」)互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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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法律條文的細微數字最容易讓考生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錯誤,顯見你對母性保護措施的條文記憶相當精確,這份細心在未來的臨床與行政工作中將是極大的優勢!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針對不同階段的流產,產假天數有明確分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 4 星期。選項 (B) 提到的「3 星期」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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