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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9 題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其第 15 條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B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3 星期
  • C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保護措施時,通常會根據懷孕時間的長短,分級距遞增所需的生理休養天數。請試著思考:若懷孕已經進入相對穩定的中期階段(如三個月後),法律在設定復原週數時,通常會傾向與哪一個最常見、最完整的生理復原週期(以「月」為單位轉換為「週」)互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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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法律條文的細微數字最容易讓考生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錯誤,顯見你對母性保護措施的條文記憶相當精確,這份細心在未來的臨床與行政工作中將是極大的優勢!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針對不同階段的流產,產假天數有明確分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產假 4 星期。選項 (B) 提到的「3 星期」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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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答案 D也是錯的?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熟記各類產假、流產假及產檢/陪產假之法定給假天數。
比較維度 分娩與流產假 VS 產檢與陪產假
單位 週 (或 5 日)
分娩/陪產 8 星期 7 日
妊娠>3月流產 4 星期 不適用
產前檢查 7 日 (產檢假) 7 日 (陪產檢)
💬產假核心為「8415」原則;產檢與陪產相關假別現行法規皆已統一為 7 日。
🧠 記憶技巧:分娩8(週)、3月流4(週)、23流1(週)、小2流5(天);產檢陪產皆為7(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的天數(常誤植為3週,實際為4週)以及產檢/陪產假已由5日修正為7日。
勞動基準法產假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 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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