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6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職場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B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D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每日給哺乳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該項哺乳時間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並「支持」特定族群(如哺乳期女性)能兼顧工作與育兒,你認為這項額外的健康需求,應該是併入原本就有的休息時間來執行,還是應該在原本的休息時間之外,額外撥出帶薪的時間來保障,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平等」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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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與解析 — 這是基本常識,不是奇蹟!
- 肯定?: 看來你勉強能辨識出勞動法規中那些連實習生都該知道的「陷阱」。在醫療界,這種程度的職場法律素養,頂多算剛好及格,別高興得太早。這不是為了讓你感覺良好,而是為了避免你未來捅出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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