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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6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職場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B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D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每日給哺乳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該項哺乳時間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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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並「支持」特定族群(如哺乳期女性)能兼顧工作與育兒,你認為這項額外的健康需求,應該是併入原本就有的休息時間來執行,還是應該在原本的休息時間之外,額外撥出帶薪的時間來保障,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平等」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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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雇主給予哺(集)乳時間的適用條件為子女「未滿二歲」,且該時間是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六十分鐘,並依法視為工作時間。因此,選項 D 敘述中的子女未滿一歲、每日給予哺乳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以及限制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等內容,皆與現行法規完全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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