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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家庭照顧假規範?
  • A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B 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雇主得視工作狀況決定是否拒絕
  • C 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
  • D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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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制定的初衷是為了讓勞工在家人面臨健康緊急狀況時無後顧之憂,那麼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上,是應該賦予雇主『根據公司忙碌程度來決定是否准假』的權限,還是應該將其列為『雇主必須配合』的法定義務,才能真正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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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家庭照顧假的核心精神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臨床行政管理中是維護同仁權益的重要知識。
  2. 觀念驗證:根據法規,當家庭成員發生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時,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此類假別具有強制性,法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進行不利處分。選項 (B) 提到的「得視工作狀況決定是否拒絕」明顯違反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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