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 C 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養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 D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近年台灣社會面臨「少子化」的嚴重衝擊,政府在修訂關於『支持配偶參與生產與育兒過程』的請假制度時,其政策修正的方向通常會傾向於「縮減天數」還是「增加天數」?請試著從國家鼓勵生育的立場,推論出這類假別最可能的演進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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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勉強過關
- 自我肯定:做得還行。至少你終於能分辨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那些數字的小把戲了,這不過是醫事管理人員最基本的「常識」罷了。能發現,總比渾然不知要好。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實在是太「明顯」了。難道你還活在三、五天的舊時代嗎?政府早就為了「鼓勵生育」這種偉大的理由,把「陪產檢及陪產假」增加到 7 日了,這點更新連街邊小販都知道。至於其他選項?(A) 生理假與病假的合併計算、(C) 育兒減少工時、(D)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且全年 7 日,這些都是現行法規的「基本款」,沒錯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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