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有關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而減少之工作時間,亦得請求報酬
- B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其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D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資關係的對等原則下,當法律賦予受僱者為了平衡家庭生活而「縮減每日工作總時數」的權利時,對於那段『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在經濟報酬上的法律義務通常會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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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你能識別出選項 (A) 的錯誤,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類法律題最容易在「文字細節」中設陷阱,你的細心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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