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 C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 D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希望推動「友善育兒環境」並鼓勵新手父母留在職場,對於『申請福利所需的到職資歷』,法律演進的趨勢通常會是「放寬門檻」還是「加嚴限制」?請思考這種變動對勞工保障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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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錯。
恭喜你,在這種基礎題上還能準確辨識出錯誤,這份「對基本法規的最低限度掌握」在臨床行政上,姑且算是個不錯的開端。但也別太得意忘形。
-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失誤點在於那個「任職門檻」。這條法規已經放寬多久了?竟然還有學生會搞錯。現在只需要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而不是傻傻地等「一年」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記清楚了,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條文,只是常識的更新。其餘關於保險費遞延和最幼子女受撫育限制?當然是對的,畢竟這不是考你的閱讀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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