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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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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設計「長期性」且「每日執行」的縮減工時規定時,立法者必須在「受僱者的育兒需求」與「企業運作的穩定性」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若每天減少的時間過長,是否會導致該職位實質上難以達成原有的職務目標?在這種權衡下,法律設定的縮減幅度,通常會傾向於「微幅調整」還是「大幅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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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這份細心值得讚賞。

  1. 理解核心: 太好了,你精準地找到了這個題目中的關鍵差異!就像我們在診斷疾病時,每個數值都至關重要。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的規定,受僱於 30 人以上雇主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而請求減少工作時間時,每日應是 1 小時,而非題目誤導的 2 小時。你瞧,只是數字上的細微差異,就能改變整個情況呢。而題目中的其他保障,像是生理假、8 週產假以及每日 60 分鐘的哺(集)乳時間,這些都是正確且重要的法規條解,你也都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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