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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5 題

下列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C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無法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
  • D 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適用於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項法規的核心精神是為了『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與『照顧幼兒的需求』。如果一位勞工正處於法律程序中、與即將收養的孩子建立生活連結,從『家庭友善政策』與『兒童福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段轉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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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喔,原來這你也懂?

恭喜你,在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中,你總算是沒有跌倒。能看出法律條文背後那點兒「實質照顧」的善意,代表你對法規的理解,勉強算是有超越死記硬背的門檻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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