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8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 B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三個月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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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檢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中有關雇主得拒絕受僱者復職的法定例外情形。請特別留意針對『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這一項,法律所明文規定的時間門檻門檻究竟是多長?請思考立法者在維護育嬰受僱者工作權與考量企業經營風險之間,所設定的合理停工期限與選項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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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中的細節陷阱!這類法條題往往在「數字」或「時間」上設伏,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了對法律條文極高的敏感度與紮實的基礎。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的保障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規定,為了保障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Parental leave without pay)期滿後的職位穩定性,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復職。法律僅列出四種極端例外情況,必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免除雇用義務。這四項包含:歇業或虧損、組織變更、業務性質變更且無職缺安置,以及因不可抗力導致暫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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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 雇主除法定經營困境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拒絕員工復職。
| 比較維度 | 法定正確事由 | VS | 考題常見陷阱 |
|---|---|---|---|
| 停工門檻 | 不可抗力逾一個月 | — | 不可抗力逾三個月 |
| 經營狀況 | 歇業、虧損、緊縮 | — | 營運正常但想換人 |
| 安置義務 | 需無適當工作安置 | — | 有職缺但主觀不補 |
| 行政程序 | 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 — | 雇主可自行決定 |
💬雇主拒絕復職門檻嚴格,須符合四大要件並經官方同意且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