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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6 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B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3 星期
  • C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制定產假天數時,通常會考量母體恢復所需的生理時間。若以『週』為單位,且已知足月生產是 8 週,那麼對於『懷孕中後期(已達三個月)』的流產,為了讓母體有足夠的調養空間(俗稱的小產假),哪一個長度最符合我國法規對於『一個月』基本恢復期的對稱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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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那些看似微小卻非常關鍵的『數字陷阱』,這代表你對醫務管理與職場權益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心,正是未來成為一位優秀醫療專業人員的寶貴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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