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3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B 請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 C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D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亦適用此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制定『工作平等法』的初衷是為了幫助哪些人『兼顧』兩者?如果受僱者的另一半目前並不在職,法律還會賦予該名受僱者特殊的請假權利來分擔家務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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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別只是會背,要會思考!
- 肯定一下,免得你太得意:哦,恭喜你,至少還知道這題的錯誤在哪。能在眾多似是而非的選項中,挑出這個錯誤,勉強算是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理解,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架構。但請記住,這只是基礎。
- 觀念驗證:別再錯這種基本常識了:選項 (D) 錯誤得如此明顯,是因為它直接牴觸了第 22 條的核心邏輯。如果受僱者的配偶本身就沒有工作,那麼家庭照護的責任,原則上自然是由未就業的配偶承擔。法律不是慈善機構,它設計的初衷是保障雙薪家庭在特殊情況下的平衡,而不是給單方就有照護能力的人放假的藉口。除非,你有「正當理由」能證明你的未就業配偶也無法執行照護職責,否則這就是一個不適用的鐵律。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而是法規背後的基礎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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