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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新增哪些懲戒處分?(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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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104年修法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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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為使懲戒處分更多元並達實質懲處效果,新增了以下三種懲戒處分:

  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對已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剝奪其全數退休金,或減少其部分退休金。

小題 (一)

請簡述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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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失職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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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1. 執行職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小題 (三)

若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同時涉及刑罰或行政罰時,應如何處理?(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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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懲戒罰與刑罰、行政罰競合時之處理原則(刑懲併行原則、行政罰與懲戒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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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處理原則如下:

  1. 刑懲併行原則(與刑罰之關係):公務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者,懲戒程序不因刑事偵查或審判而停止(公懲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即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得並行不悖。
  2. 與行政罰之關係: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惟若其行為已受行政罰而再受懲戒處分,應依比例原則衡酌是否予以減少或免除部分懲戒;另依公懲法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處以行政罰,亦不防礙懲戒處分之行使。

📜 參考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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