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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生下兒子丙,惟之後丁男跳出來聲稱丙為其與乙女外遇所生,丁男才是丙之生父,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丁男是否得認領丙?(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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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婚生推定制度。在推翻婚生推定前,他人是否可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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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男不得認領丙。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丙係乙女於與甲男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故受婚生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在婚生推定未經依法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推翻前,丙在法律上仍為甲之婚生子女。認領僅適用於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既然丙目前身分為婚生子女,丁男即無從對其為認領。

小題 (二)

有效之認領是否需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具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司法實務與學說上見解為何?請析述之。(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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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認領的本質,分為血統聯絡(真實血統關係)的要求,論述學說與實務見解(認領無效說或得撤銷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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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效之認領是否需以具備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

  1. 司法實務見解:實務向來認為,認領必須以真實血統聯絡為前提。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實際上無真實之血統關係,該認領行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等參照)。縱使依民法第1070條規定「認領人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此係指有真實血統關係之認領不得任意撤銷,若本無真實血統關係,則屬認領無效之問題,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不生撤銷之問題。
  2. 學說見解:多數學說亦贊同實務見解,認為認領之本質為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其目的在於使真實血統關係在法律上得以確定,故缺乏真實血統關係之認領應屬無效。反對者雖有認為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應限縮主張無效之主體或期間,惟現行通說與實務仍堅守「真實血統關係為認領有效之前提」原則。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1條 民法第1063條 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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