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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29.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請假或出差期間未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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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辦會計人員因故暫時無法視事時,法律必須在「制度監督」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政府行政實務與請假規則中,通常會以多長的時間作為「短期臨時缺位」與「長期職務異動」的切割點,以確保機關日常運作不至於因層層上報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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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員的委任規範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於《會計法》第 112 條中,關於主辦會計人員職務代理機制的精確理解。依照法規,主辦會計的人事權責相對嚴謹,原則上代理人應由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指派,以維持會計制度的獨立與客觀性。

期間門檻的辨析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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