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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9 題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但不逾以下何期間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A 7 日
  • B 15 日
  • C 1 個月
  • D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需要短暫離開崗位時,為了不讓日常業務停擺,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定程度的自主權。你認為這段「容許自主決定代理人」的時間,設定在多長最能平衡「行政效率」與「職責監督」的需求?它會是以「數天」的極短期間為準,還是會以一個完整的「行政周期」作為分水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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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主計人員交代的實務規範!這題考查的是主辦會計人員代理權限的界限,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權責平衡與代理規範

在會計實務中,為了兼顧機關運作的靈活性內部控制的嚴謹性,法律規定了一段彈性期間。根據相關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在一個月內時,基於信任與業務延續性,法律允許其「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然而,一旦預計缺席時間超過此限度,為確保會計責任的歸屬明確,就必須由上級機關或主計機關正式指派代理人,以維持監管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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