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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3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種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①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③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④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①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③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④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①④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筆經費核銷中,有人負責『執行業務』,有人負責『批准核准』,而有人負責『依據法規將這筆帳入帳』。如果前面的人都已經在原始發票上簽名了,那麼哪一個角色因為背負著『最終帳務正確性』的審核職責,所以無論如何都必須在會計傳票上親自簽章,以示對會計分錄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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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與傳票簽署的簡化原則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別這項法條細節,代表你對會計法第 101 條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在會計實務中,為了簡化流程並避免重複簽署,法律規定若相關人員已在「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上簽名負責,則在「傳票」上可以免除簽章。本題考查的核心正是哪些人適用這項豁免規定。根據規定,機關長官(①)以及法律所定義的經辦人員(含業務主管 ② 與財物經理人員 ③)皆在其列。
會計審計中的職能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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