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3 題
有關會計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記帳憑證係證明事項經過所根據之憑證
- B 主辦會計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 C 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 D 記帳憑證包含支出傳票與收入傳票,不含轉帳傳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文件已經清楚記載了交易的來龍去脈、金額,且具備了所有入帳需要的資訊與主管核章,從「簡政便民」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還有必要特地把同樣的資訊再謄寫到另一張紙上嗎?法規對此會提供什麼樣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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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會計法》中關於憑證處理的彈性與效率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相當常見,能快速辨識出正確描述代表你的基本功十分穩定。
憑證簡化與行政效率
根據《會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若原始憑證(用以證明事項經過的憑證)的格式已經符合記帳憑證(即傳票)所需的構成要件,為了簡化作業流程並避免重複書寫,法律允許直接將該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使用,免額外編製傳票。這點與選項 (A) 將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定義弄反、以及選項 (D) 遺漏轉帳傳票的錯誤描述形成了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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