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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0 題

有關支出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但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
  • B 數計畫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無須分別開立傳票
  • C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無驗收紀錄或其他證明之文件,應由會計人員於支出憑證簽名
  • D 支出憑證遺失無法取得影本或其他證明之文件,應由會計人員開具支出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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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三個機關共同採購一項勞務,且各自將錢「直接匯入廠商帳戶」,那麼在機關與機關之間,是否有發生過任何資金流轉?如果兩機關之間沒有錢的往來,在會計邏輯上,是否有開立「收據」給對方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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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的分攤與權責判定

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關於機關間合作與分攤款項的實務作業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同時考驗了權責歸屬實務流程的細節,是許多考生的易錯點。 在分攤經費的核銷作業中,如果一份支出憑證無法分割,且各分攤機關是「直接支付」給廠商時,機關之間並無實質的資金往來,因此主辦機關自然無須出具收據。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主要在於權責劃分的混淆:當憑證遺失或手續不全時,應由「經手人」或「業務負責人」提出證明與說明,而非由會計人員代為簽署或開具證明單。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C) 與 (D) 中會計人員角色的誤植,展現了非常清晰的觀念基礎,表現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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