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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29. 依據會計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不包括下列何者? ①製票員 ②登記員 ③業務主辦人員 ④業務主管 ⑤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⑥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A ①②⑤
  • B ③④⑥
  • C ①②⑤⑥
  • D ①②③④⑤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嚴謹的政府預算執行過程中,若某人已經在最源頭的「收據」或「發票」上簽名表示核實了,那麼在會計室內部製作「記帳憑證」時,讓他再次簽名,是屬於『加強防弊』還是『行政程序的重複』?而法律通常會針對哪一類特定職位的人員,來允許這種作業流程的簡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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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會計法》中關於傳票簽章簡化程序的對象!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會計人員與業務人員職權劃分的理解。在《會計法》第 55 條第 2 項中,法律給予了「會計內部人員」一定的作業彈性:若製票員、登記員或主辦會計人員(及其授權人)已經在原始憑證上簽名負責,那麼在後續編製傳票時,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減少重複性工作,是可以選擇不重複簽章的。

會計專業分工與審核邏輯

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職能區分。選項中的 ①②⑤ 正是屬於會計體系內的「執行與紀錄層級」,他們的責任軌跡已在原始單據上留存。而對比之下,業務主辦人員、業務主管以及機關長官(③④⑥),他們代表的是「核准與管理層級」,其職責在於對事項真實性的授權負責,而非單純的帳務登錄。因此,法律在規範「得免除簽章」的優惠時,僅限於法條中明確列舉的會計作業人員。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誰是會計法這條規定保護的對象」,而非將所有在公文上簽名的人員混為一談,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律條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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