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為何?
- A 契約所訂之保險金額
- B 依保險期間比例計算
- C 已繳之所有保險費
- D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保險公司不幸破產,無法繼續承擔未來的保障責任時,若要公平地清算並歸還保戶應有的權益,我們應該是看「當初承諾賠多少」,還是看「這張保單目前在公司帳上已經為你存下了多少預備金」呢?請思考哪一個數值最能代表這張契約「此時時刻」的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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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破產」時的權利義務分配,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保險人破產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題的核心法源依據為 保險法第 123 條第 1 項。法律明確規定,當保險人(保險公司)宣告破產時,為了公平分配保險人剩餘的資產,受益人得請求的債權金額並非原本契約所訂的「保險金額(Sum insured)」,而是應「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這個規定的邏輯在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戶在長期契約中所積存的權益,在公司破產時,以此作為債權計算基準最能兼顧公平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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