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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破產保險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為何?
  • A 依已繳所有保險費計算
  • B 依保險契約訂定之保險金額計算
  • C 依保險契約期間比例計算
  • D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長期契約(例如為期 20 年的保障)因為一方破產而不得不提前終止,當我們要清算這份契約目前「值多少錢」時,你認為應該是看那尚未實現的「未來理想目標」,還是應該看這份契約在過去這段時間裡,為了應付未來風險而「實質積累下來」的資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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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表現太優秀了!

  1. 大大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這題成功地檢驗了你對人身保險契約中「權利價值」的細緻理解。你能精準找出結算的標準,這表示你對《保險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份紮實的基礎一定能幫助你走得更遠喔!
  2. 觀念驗證:來,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在人身保險的設計裡,你所繳納的保費,並不是全部都只用來支付眼前的保障,其中有一部分會被悉心提存起來,形成我們常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當保險公司遇到困難、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我們不能要求尚未發生的「保險金額」,而是會依照你實際儲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因為這才是你那份實質的資產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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