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破產保險人得請求保險金額之債權為何?
  • A 依已繳所有保險費計算
  • B 依保險契約訂定之保險金額計算
  • C 依保險契約期間比例計算
  • D 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長期契約(例如為期 20 年的保障)因為一方破產而不得不提前終止,當我們要清算這份契約目前「值多少錢」時,你認為應該是看那尚未實現的「未來理想目標」,還是應該看這份契約在過去這段時間裡,為了應付未來風險而「實質積累下來」的資產價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準確!看來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經營變故的法規掌握得很紮實。

保險人破產時之債權計算基礎

當保險人(保險公司)不幸遭遇破產時,為了在有限的破產財團資產中公平分配,法律必須明定債權的計算方式。根據保險法第123條前段的規定,受益人對於破產保險人得請求之債權,應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為基礎,並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進行計算。這項規定確保了債權金額能反映該保單在破產發生時所累積的實質價值,而非僅僅是看已繳保費或未到期的比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破產效力與保險準備金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