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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5年 [國民小學] 課程教學與評量

第 13 題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比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切?
  • A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違規行為之處罰應強調能否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 C 採行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明顯失去均衡
  • D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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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為了達成一個教育目標而必須對學生進行管教時,我們應該如何衡量這個「管教手段」與「最終目的」之間的關係?如果我們的管教是為了『嚇給別人看』,這與『為了修正該生的錯誤』相比,哪一個才更符合教育上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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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管教比例原則
💡 管教學生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嚴禁過度處置。
比較維度 符合比例原則 VS 違反比例原則
手段選擇 採取最小侵害手段 採取最嚴厲或極端處置
價值評估 教育獲益大於損害 對學生損害明顯過重
核心目的 導正學生違規行為 殺雞儆猴或發洩情緒
💬比例原則強調手段與目的間應維持合理比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記憶技巧:「適、必、衡」:適當達成、必要最小、衡量利益。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誘導學生以為「以儆效尤(恐嚇)」是合理手段,但處罰不應以嚇阻他人為主要目的。
正當法律程序 禁止體罰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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