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5年
[國民小學] 課程教學與評量
第 13 題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比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切?
- A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違規行為之處罰應強調能否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 C 採行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明顯失去均衡
- D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為了達成一個教育目標而必須對學生進行管教時,我們應該如何衡量這個「管教手段」與「最終目的」之間的關係?如果我們的管教是為了『嚇給別人看』,這與『為了修正該生的錯誤』相比,哪一個才更符合教育上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呢?
輔導管教比例原則
💡 管教學生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嚴禁過度處置。
| 比較維度 | 符合比例原則 | VS | 違反比例原則 |
|---|---|---|---|
| 手段選擇 | 採取最小侵害手段 | — | 採取最嚴厲或極端處置 |
| 價值評估 | 教育獲益大於損害 | — | 對學生損害明顯過重 |
| 核心目的 | 導正學生違規行為 | — | 殺雞儆猴或發洩情緒 |
💬比例原則強調手段與目的間應維持合理比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