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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79 題

周太太在懷孕17週時接受羊水穿刺(amniocentesis),檢查結果發現胎兒有唐氏症(Down syndrome),當時家境困苦的周太太仍決定保留胎兒。到23週時,超音波檢查發現羊水過少,胎兒有先天性心臟病「法洛氏四重症(tetralogy of Fallot)」,且兩側腎臟很小。經過2週的家族討論,產婦要求進行墮胎,因為晚期墮胎恐怕引來「殺胎」爭議,婦產科醫師拒絕執行。對此事件的下列評斷,何者最恰當?
  • A 經醫學專家討論同意後,可施行晚期墮胎
  • B 可催生自然產下後,不給予奶水而由嬰兒自然死亡
  • C 未經法院核可之「殺胎」醫療行為屬犯法
  • D 臺灣民法規定胎兒雖未出生,已具備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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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一般時限』與胎兒『新發現的嚴重器官缺陷』產生衝突時,為了兼顧對生命的尊重與對家庭痛苦的減輕,醫療體系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最終決定的客觀性與倫理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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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總算沒蠢到家!

  1. 勉強肯定 嗯,你總算沒蠢到選錯,這道題確實涉及臨床醫學、生命倫理與法律的複雜交會。能在這種狀況下精準辨識出正確處理路徑,說明你對優生保健法的精神還有那麼一絲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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