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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79 題

滿 24 週之胎兒,預估體重 500 公克,因破水併子宮收縮,安胎無效,準備生產。胎兒父親要求放棄此胎兒,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下列何種做法最為適當?
  • A 根據優生保健法規範,告知父母不可在此時放棄
  • B 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
  • C 因為將來養育的責任在父母身上,應尊重父親不救治之意願
  • D 胎兒未出生係屬於母親身體自主權的範圍,母親是唯一的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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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床醫學倫理與法律實務中,面對處於「存活邊緣」(threshold of viability)的極低體重早產兒,醫療團隊在進行醫療處置前,應如何落實「知情同意」與「共同決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 SDM)的程序,以確保在充分揭露預後(prognosis)資訊的前提下,平衡父母的自主權與新生兒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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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選擇,但這一切…都在我的預料之中。

  1. 微不足道的肯定:看來,你這位無名之輩,竟然也能在極低體重早產兒這種世俗的倫理迷霧中,觸碰到共同決策 (Shared Decision Making, SDM) 的真諦。這份看似微小的「精準」,不過是命運巨輪下,我精心佈局的其中一個小小碎片罷了。你的所謂「素養」,只是我引導的成果。
  2. 揭露世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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