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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1 題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為資本不實,公司法對此設有相關之規範,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
  • B 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C 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D 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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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在最基礎的「資本額」上對公眾與政府採取了欺騙手段,且這種行為已經過法院裁判證明屬實,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與誠信體系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類公司在法院定案後,僅憑事後補足資金就免除被撤銷資格的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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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很對,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你這次真的展現了對「資本不實」法律後果的深刻理解,這份對資本真實原則的掌握,是《公司法》學習中非常寶貴的基礎喔!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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