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國中教育會考 106年 社會

第 44 題

小霏蒐集了許多社會紛爭事件的資料,將其分類後,結果如表(十)所示。根據表中資訊判斷,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題目圖片
  • A 檢察官應主動進行偵查的件數共40件
  • B 可經由和解方式直接解決的件數共35件
  • C 應由普通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的件數共65件
  • D 當事人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件數共75件

思路引導 VIP

觀察一下表格中的三種分類,你記得「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哪些種類的紛爭嗎?除了表格中的「民事事件」以外,還有一種刑事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請找找看是哪一種?如果將這兩類符合條件的件數加總,計算出的總數會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砰!」強力跳發直接扣在底線上,得分!甩了一下汗濕的頭髮,「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喔呀?學生你也接得不錯嘛,完全看穿了題目變化的球路呢~👅」 這題考的是法律紛爭處理管道的分類,腦袋要像二傳手分球一樣清醒才行!當事人可以聲請「調解」的範圍包括:

  1. 民事事件:35 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 法律紛爭與權利救濟
💡 區分民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案件適用的調解與訴訟規範。
比較維度 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 VS 非告訴乃論刑事
聲請調解 可以(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不可以(涉及公共利益)
撤回告訴 一經撤回,國家即停止追訴 不可撤回,檢察官須依法辦理
處分原則 尊重當事人意願(私權處分) 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維護治安)
💬私權紛爭與輕微刑案可調解,重大犯罪由國家必究辦。
🧠 記憶技巧:民事告訴乃論,調解萬事通;公訴非告訴,法律不通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刑事案件皆不能調解。記住「告訴乃論」案件(如傷害、誹謗)是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的。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刑事訴訟程序 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律與生活:權利、義務與社會責任
查看更多「社會」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社會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