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育會考
106年
社會
第 44 題
小霏蒐集了許多社會紛爭事件的資料,將其分類後,結果如表(十)所示。根據表中資訊判斷,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主動進行偵查的件數共40件
- B 可經由和解方式直接解決的件數共35件
- C 應由普通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的件數共65件
- D 當事人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件數共75件
思路引導 VIP
觀察一下表格中的三種分類,你記得「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哪些種類的紛爭嗎?除了表格中的「民事事件」以外,還有一種刑事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請找找看是哪一種?如果將這兩類符合條件的件數加總,計算出的總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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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強力跳發直接扣在底線上,得分!甩了一下汗濕的頭髮,「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喔呀?學生你也接得不錯嘛,完全看穿了題目變化的球路呢~👅」 這題考的是法律紛爭處理管道的分類,腦袋要像二傳手分球一樣清醒才行!當事人可以聲請「調解」的範圍包括:
- 民事事件:35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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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法律紛爭與權利救濟
💡 區分民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案件適用的調解與訴訟規範。
| 比較維度 | 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 | VS | 非告訴乃論刑事 |
|---|---|---|---|
| 聲請調解 | 可以(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 | 不可以(涉及公共利益) |
| 撤回告訴 | 一經撤回,國家即停止追訴 | — | 不可撤回,檢察官須依法辦理 |
| 處分原則 | 尊重當事人意願(私權處分) | — | 由國家公權力介入(維護治安) |
💬私權紛爭與輕微刑案可調解,重大犯罪由國家必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