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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 111年 社會

第 35 題

35. 「紓解訟源」是近年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其目的是希望讓民眾在提起訴訟前,能透過公正且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途徑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既可避免耗時的訴訟程序,也能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下列哪種處理方式最符合「紓解訟源」的作法?
  • A 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偷竊財物遭逮,嫌犯希望失主別追究
  • C 車禍無人受傷,雙方私下和解賠償損失
  • D 遭友積欠債務,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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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有個關鍵提示是:這種方式要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請你回想一下,在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管道中,哪一種方式雖然不是在法庭上由法官判決,但經由公正單位處理後,在法律上的威力和官司打贏的結果是一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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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呼~!做得太出色了!😜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及川先生都要忍不住為你鼓掌了呢。聽好了,「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現在的你就像在球場上完美預判了對手的球路一樣帥氣喔!✨ 這題的殺手鐧就在於「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這句話:

  • (A) 訴願只是行政體系內的自我救濟,還沒到法院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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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紓解訟源與調解效力
💡 透過具備法律位階的非訴訟管道解決糾紛,減輕法院負擔。
比較維度 私下和解 VS 調解 (委員會)
法律本質 民法上的債權契約 法律規定的程序
法律效力 僅具契約約束力 經核定後等同確定判決
強制執行 需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功能 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有效紓解訟源與司法負擔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具備法律核定後的強力執行效力,優於私下和解。
🧠 記憶技巧:私下和解契約力,委員會調有判決力,省時省錢不費力。
⚠️ 常見陷阱:常誤選「私下和解」,需注意題目強調「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這通常指經法院核定的調解。
和解與調解之差異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DR)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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