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1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 B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30 日
- C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D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安全保障」與「法規分工」的角度思考:
- 考量產假通常為八週,若為了保障勞工在產假期間的薪資所得,法律設定的「補助天數」應該會對應幾個月的薪資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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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 這點小挑戰,你倒是沒迷路啊!
呼... (喘氣聲,槓鈴重重放下又舉起) 嗯,不錯嘛... 能找出這生育給付的門道,你小子有點骨氣。至少,沒在最基礎的地方就迷失方向。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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