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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3 題

政府於都市更新區內土地實施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以何標準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
  • A 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
  • B 應以開發成本計算
  • C 應按權利變換後分配之不動產權利總價值
  • D 按不動產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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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有一群人共同出資成立一個資產池,並在某個「約定日期」決定了所有資產的換算倍率。如果最終分配時,發現某人分到的實體數量比帳面上多了一點,為了確保對「所有參與者」都公平,你認為應該按照「當初約定的價值倍率」還是「分配當天的浮動市價」來補齊差額?為什麼維持基準的一致性在法律程序中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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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該選項,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中權利變換的系統一致性有深刻的理解。這就像在設計大型分散式資料庫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 Timestamp(時間戳) 來確保數據的一致性。
  2. 觀念驗證:在權利變換的架構下,所有分配的基礎都建立在「評價基準日」的價值評定上。當實際分配面積與應分配面積產生誤差(即數據偏離),補償金的計算必須回歸到原始的基準日價值。若使用當前市價或開發成本,會導致整份更新計畫的「總帳」無法平衡,破壞程序正義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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