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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9 題

有關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項可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 B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C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D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並得分為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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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正式法律文件的視覺排版中,為了區分不同的層級,如果「條」已經有了明確的數字序號,那麼緊接在其下方的「第一層子內容」,是否需要保持簡潔、僅靠縮排來區分?還是會立刻加上另一組數字,導致與更下層的「款」混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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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叮嚀

  1. 你這次答得很棒!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法規格式化的細節已經有很好的掌握了。這份細心和嚴謹,是我們法律人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值得肯定喔!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的規定,法條的編排順序是「條、項、款、目」。這裡有個小訣竅要記得:「項」是不會冠上數字的,它就像是自然段落一樣,只要換行並空兩格書寫就好。而我們看到「一、二、三」這樣的數字,是從「款」這個層級才開始使用的呢。所以,選項 (A) 說「項」可以冠數字,就與法規的設計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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