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9 題
有關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項可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 B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C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D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並得分為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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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正式法律文件的視覺排版中,為了區分不同的層級,如果「條」已經有了明確的數字序號,那麼緊接在其下方的「第一層子內容」,是否需要保持簡潔、僅靠縮排來區分?還是會立刻加上另一組數字,導致與更下層的「款」混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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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結構之解析
- 澄清常見誤解:選項 (D) 的正確性 針對本題,您似乎誤解了選項 (D) 的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第 1 項明確規範:「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此條文清晰界定了法規條文的基本層級結構。因此,選項 (D) 所述實為該法規之明文規定,其敘述是正確無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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