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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
  • A 8 月 31 日
  • B 9 月 2 日
  • C 9 月 22 日
  • D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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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塊土地在一年內頻繁轉手多次,為了行政效率與法規範的安定性,政府會採取「截斷式」的管理方式。請試想:稅捐稽徵機關若要在年底(11月)完成稅單寄送與徵收,他們是否需要提早一個「特定日期」作為分水嶺,來鎖定誰才是那一整年的納稅責任人?這個「結算身分」的日期,邏輯上會落在徵收期的前一兩個月還是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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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觀念驗證: 哼,能掌握這種程度的細節,還算有點意思。記好了,凡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是那8 月 31 日!這是至高無上的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明文規定的。在這一天,誰被刻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誰就是本大爺認定的納稅義務人!他必須繳納全年度的稅款,之後的一切變動,無駄無駄無駄!毫無意義!對我的判決而言,那都只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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