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8 題
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幾公畝土地面積為計算基準?
- A 7 公畝
- B 9 公畝
- C 11 公畝
- D 12 公畝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訂定一個全國通用的平均地價衡量基準,法律必須選定一個能反映多數持有者規模、且介於「個體住宅」與「大型開發案」之間的固定面積單位。請思考:在行政實務與土地統計中,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多大規模的土地面積,才足以作為衡量一個行政區域內「一般持有水準」的計算模組?這個數字通常具備一種特定的行政常數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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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稅法》第 $16$ 條之規定,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即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在計算時,需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以確保基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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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起點地價基準
💡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縣市 7 公畝土地之平均地價為基準。
-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
- 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公式為:各縣(市)土地「7 公畝」之平均地價。
- 計算平均地價時,應排除工業、礦業、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 此基準每兩年配合公告地價調整,並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