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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4 題

張三為其子張四投保傷害保險,並指定其妻王氏為受益人,半年後張四不幸發生車禍而致雙腿截肢,則保險公司應給付殘廢保險金給何人?
  • A 張三
  • B 張四
  • C 王氏
  • D 無殘廢保險金,不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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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保險契約中的事故是「身體受傷致殘」而非「死亡」時,這筆用來支應未來生活與醫療開銷的補償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優先給予『承受身體損害並需要後續照護的人』,還是給予『預定在被保險人身故後領取保險金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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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你總算能辨識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權利差異,這至少說明你對保險契約的補償本質這點基本邏輯沒有徹底死當。恭喜你,跨過了及格線。
  2. 連這也要教?:在任何有點常識的財經領域中,失能(殘廢)給付與醫療給付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填補被保險人因身體受損造成的經濟缺口嗎?除非契約寫得像天書,否則這筆錢當然是歸被保險人本人(張四)所有,讓他活下去。指定受益人(王氏)?那是等他真的「走了」才需要考慮的事。這點經濟學原理,高中生都該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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