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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因發生恐怖攻擊事件,股市受到重創,A 上市公司(下簡稱 A 公司)之股價從每股七十元下跌至每股四十元,A 公司為防免股價持續下跌,依照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董事會經特別決議後連續數日買回 A 公司之股票,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連續交易操縱股價罪責將其起訴,A 公司董事長甲抗辯「並未意圖抬高 A 公司股價,僅在維持其價格不下跌」。試問,就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而言,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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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買賣罪」之主觀要件,探討「意圖維持股價」是否該當「意圖抬高或壓低股價」。接著結合證交法第28條之2(庫藏股制度),分析合法買回股份之目的正當性,運用文義解釋與體系解釋論證其是否構成阻卻違法或欠缺不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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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意圖維持股價」之抗辯,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股價要件?合法實施庫藏股是否具有阻卻違法或阻卻不法意圖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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