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A 股票上市公司採購經理,乙為 A 公司財務主任,甲與乙分別獲派出任 A 公司於中國大陸設立之 B 股份有限公司副廠長與財務經理,甲負責綜理 B 公司採購、品保、製造、倉儲管理、變賣廢料等事務,乙負責 B 公司財務稽核與財務報表之編製。丙為 A 公司及 B 公司之董事長,丙為積極拓展業務,發現私下支付廠商的公關費、佣金、回扣、廠商及員工年節福利獎金等支出項目,難以於財務報表中認列,於是指示甲將 B 公司生產製程中所產生的廢料與邊角料出售後之收入短報新臺幣 5,000 萬元,另存於甲於中國大陸之銀行個人帳戶,專供丙提領花用,並指示乙配合甲,依據甲所提供的短報金額入帳,丙並給甲與乙新臺幣 500 萬元與 300 萬元之特別獎金。乙所編製之 B 公司財務報表,每季皆送回 A 公司合併編製財務報表,造成 A 公司年度營收短列 1.5%。請問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短報子公司營收」、「私設小金庫」及「合併編製財報」,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兩大核心考點:一是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侵占罪」(掏空子公司實務上等同掏空母公司);二是第20條第2項的「財報不實罪」(需探討質性與量性重大性)。解題時務必運用刑法共同正犯及身分犯之概念,將甲、乙、丙之行為一併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上市母公司負責人指示高管挪用子公司資產私設小金庫,並於合併財報中短報營收,是否構成證交法之特別背信/侵占罪及財報不實罪?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