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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A 公司股票並未公開發行, A 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訂單減少,資金周轉困難,工廠長期停工。甲經友人介紹資深銀行理財專員乙,由 A 公司高薪聘請乙為財務顧問,負責引薦熟識的銀行尊榮理財客戶投資,帶來金流,乙引薦丙至 A 公司參觀,由甲簡介 A 公司經營現況,之後再由乙鼓吹丙購買 A 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甲、乙二人向丙說明 A 公司雖然受疫情影響,但是仍穩定獲利,每股盈餘僅較去年同期減少新臺幣(下同) 0.5 元,仍達到 2.5 元之遠超同業的標準,並且正在積極由乙及乙所任職銀行進行上櫃的規劃工作,如丙投資 A 公司,將可以每股股價八成價格買入,不僅現賺 20%,以後還可以穩定獲得配息,未來 A 公司上櫃更可能獲得數倍收益。丙遂以每股 8 元的價格購買 A 公司 100 萬股的股份, A 公司獲得丙的資金挹注,重新復工,三個月後因資金用罄而再度停工,機器設備也被憤怒的債權人搬空。請問丙是否得依據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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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公開發行股票」與「不實資訊推銷」,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之適用範圍爭議。解題關鍵在於點出實務與學說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是否適用證交法」的歧異,並涵攝證券詐欺之構成要件,最後依同條第3項得出賠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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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買賣,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證券詐欺規定?丙得否依同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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