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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自 106 年初因投資失敗導致 A 公司嚴重虧損,A 公司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狀況及維持公司股價,便多次偽造虛假交易紀錄,並據以美化其年度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嗣 A 公司仍未能挽救公司財務狀況,因而暴露其財務危機並導致公司股價跌至原先的二分之一。投資人甲便據以向 A 公司、董事長乙、總經理丙、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之財務經理丁以及簽證會計師戊請求負賠償責任。試問:各賠償義務人應負擔何種賠償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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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財報不實」與「各主體請求賠償」,直覺應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的財報不實民事責任。解題關鍵在於依據法條,精準區隔「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無過失責任)與「簽章職員、會計師」(推定過失與比例責任)在歸責原則與責任型態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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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發行人年度財務報告主要內容虛偽不實時,公司本身、董事長、總經理、簽名之財務主管及簽證會計師,依法各應負擔何種民事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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