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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擬申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股權分散未達標準,依規定須辦理股票公開承銷。A 公司準備辦理現金增資,為順利完成,於公開說明書中(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誇大公司的營業收入(多了一些虛偽循環交易),亦未揭露因傾倒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曾受環保局處罰之情事。B 證券承銷商為協助 A 公司上市,未確實進行實地查核,便於評估報告中表示,於過去三年中:⑴發行公司無違反相關法令規章;⑵董事、總經理、持股 10%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無違反相關法令,無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及其他依規定須評估之事項均無違反之情事。董事會討論現金增資案及公開說明書之會議,獨立董事丁並未出席。A 公司雖於 2018 年 7 月順利上市,但於上市半年後因持續違反環保法規,於是也被揭發於上市前,A 公司即因惡意傾倒廢棄物造成河流等環境污染,曾受環保局處罰 300 萬元罰鍰,且遲未改善,終至被勒令停業,股價大幅下滑。投資人保護中心代表當次向 A 公司認購現金增資公開承銷之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另有三名投資人甲、乙、丙係於現金增資同時間,向未上市股票盤商認購,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請問: (一)投資人保護中心及甲、乙、丙三人分別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法那些規定提起民事求償訴訟?(20 分) (二)那些人可被列為被告?(10 分) (三)這些被告之責任類型為何?(10 分) (四)是否有可主張免責之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投資人保護中心及甲、乙、丙三人分別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法那些規定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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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區分原告取得股票的管道為「初次發行市場(認購新股)」還是「次級流通市場(向盤商買舊股)」。接著對應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僅保護初次市場認購人之要件,以及第20條第1項(一般證券詐欺)可涵蓋次級市場買賣之特性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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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投資人於初次發行市場認購新股,以及於次級市場(盤商)購買舊股,面對發行人公開說明書虛偽隱匿時,應分別適用何種證交法之民事求償規定? 【解析】

小題 (二)

那些人可被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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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證交法民事責任『法定賠償義務人』的熟悉度。應依照前一題(請求權基礎)的分類,分別依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及第20條/第20條之1(證券詐欺/財報不實)之規定,將法條明定之主體與題目中的角色(A公司、B承銷商、獨董丁等)進行涵攝與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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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說明書不實及證券詐欺/財報不實之法定民事賠償義務人(被告)範圍認定。 【解析】 壹、投資人保護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起訴之被告:

小題 (三)

這些被告之責任類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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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責任類型」,應立刻聯想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及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對於不同主體所課予的歸責標準。作答時須依主體切分:說明「發行人」適用無過失責任,而「發行人以外之人」(如董監事、承銷商)適用推定過失責任,最後點出多數債務人間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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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券交易法針對公開說明書不實及財務報告不實,對不同被告所設定之主觀歸責原則與多數債務人責任型態。 【解析】 壹、 依主觀歸責原則區分: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

小題 (四)

是否有可主張免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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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檢驗考生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中各類主體之免責抗辯規定的熟悉度。解題時應依『主體』分層論述:發行人(絕對責任)、董事長與總經理(第20-1條絕對責任 vs 第32條推定過失)、其他董事與承銷商(推定過失及比例責任),並特別點出獨立董事單純未出席董事會並不能直接免責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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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類被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規定,得否主張免責抗辯或減輕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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