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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自 106 年初因投資失敗導致 A 公司嚴重虧損,A 公司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狀況及維持公司股價,便多次偽造虛假交易紀錄,並據以美化其年度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嗣 A 公司仍未能挽救公司財務狀況,因而暴露其財務危機並導致公司股價跌至原先的二分之一。投資人甲便據以向 A 公司、董事長乙、總經理丙、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之財務經理丁以及簽證會計師戊請求負賠償責任。試問:各賠償義務人應負擔何種賠償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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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體系。解題關鍵在於依據法條,精準區分不同身分(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職員、簽證會計師)所對應的「歸責標準」(無過失責任或推定過失責任)以及「賠償範圍」(連帶責任或比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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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中,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職員與簽證會計師之歸責原則與賠償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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