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 公司分別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證劵詐欺和財報不實規定,但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0 條之 1 對於證券詐欺以及資訊不實都未明文規定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金
額,我國理論與實務上也多使用毛損益法或是淨損差額法加以計算,請詳細說明毛
損益法和淨損差額法之內容,以及如果投資人甲在知悉不實資訊之情形後,未立即
出售股票,而受到更大之損害,是否與有過失?並說明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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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點出證交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未明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之實務難題。接著精確對比「毛損益法」(僅看買賣價差,不扣除市場風險)與「淨損差額法」(扣除系統性風險,精算真實價值)之定義。最後針對投資人甲之行為,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論述投資人之停損義務以及未停損對相當因果關係中斷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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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券詐欺及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及投資人知悉不實資訊後未出售股票擴大損害,是否適用「與有過失」。 【解析】 壹、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法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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