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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晶圓代工的上市公司。該公司發布不實財報後,公司股價從每股 40 元一路飆漲至 60 元。投資人甲以每股 6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其後該不實財報被揭發,股價因而大跌。由於跌價期間,剛好爆發烏俄戰爭造成國內股市大跌,甲賣出 A 公司股票時,每股只剩 35 元。試問甲可請求應負責之人每股多少元之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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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交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核心考點在於「損害因果關係」與「系統性風險之扣除」。考生應先計算出投資人的實際買賣差價(毛損害),接著論述烏俄戰爭屬於不可歸責於被告的市場風險,必須將該部分跌幅從賠償總額中剔除,以計算出真正的淨損害,方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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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報不實損害賠償之計算,及股價下跌期間介入「系統性風險」(烏俄戰爭)時,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與賠償數額之扣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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